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和绿化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应当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规划及建成的园林、风景点和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的园林和公共绿地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退还,按要求标准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