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实行规范化服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