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用事业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管线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衔接时,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后按要求标准恢复地表原状。(注:该条设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管线衔接,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