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建的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通过县级市、县城和镇时,城区路段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由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干线公路统一的技术标准投资建设;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增加的工程,由县级市、县城和镇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