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银行、保险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