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银行、保险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