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工作,并对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