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