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务、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