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散居少数民族包括:

(一)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

(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三)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