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