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