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