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修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印刷企业的申请材料,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广东省出版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