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