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接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