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对敢于实事求是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行为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统计部门、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情况,按照规定分别给予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