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罚款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