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应予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执行;应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机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法定程序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拒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统计机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统计机构不报的,应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