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违反本规定,应予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执行;应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机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法定程序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拒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统计机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统计机构不报的,应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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