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发现房屋有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