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和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和使用人。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