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产监察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