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项目,产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洲科技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