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查抄用水单位的计量水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