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享受国家、省、设区市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以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自治县自治机关严格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不得扣减、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