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商业流通体系和集贸市场建设,发展民族贸易。自治县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新华书店、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自治县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上级国家机关备案登记,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