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建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项目的支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