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各级国家机关文件名头一律用满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