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各级国家机关文件名头一律用满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