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自主的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开展与其他地方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在发展上述社会事业遇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时,缺额部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以保证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