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垂直管理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足时,可以依法面向社会招录。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录用聘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