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垂直管理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自治机关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足时,可以依法面向社会招录。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录用聘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