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