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