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或蒙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满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