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