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水务、商务、民政、文物、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