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发电厂;(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和队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