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