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