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