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章 破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第八条已废止盗伐的竹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查明原主的,应依法退还原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