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行使林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