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行使林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