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因实施木材、规定林产品运输检查和森林植物检疫,需要车船或者木竹筏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守护及其消毒处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和损耗由货主负责。

由于木材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