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三章 违法运输和经营林产品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因实施木材、规定林产品运输检查和森林植物检疫,需要车船或者木竹筏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守护及其消毒处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和损耗由货主负责。由于木材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