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知(-1)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录制、调取信息资料的登记管理制度。保存资料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