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信息使用第二十七条未知(-1)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录制、调取信息资料的登记管理制度。保存资料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