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建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