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乡镇、城市街道工会以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村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