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女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