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二)行贿、索贿、受贿的;(三)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五)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