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