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