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