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四)项事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有关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