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